在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上的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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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时强调,要“健全党纪国法相互衔接、权威高效的执行机制”,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出了更高要求。纪法贯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党纪和执行法律之间实现有机、顺畅的衔接,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法法衔接,主要是指在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实现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抓住政治这个根本。党纪国法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与生俱来的基因。纪委监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执纪执法双重职责,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工作需要,更是政治要求,贯穿其中的灵魂是政治。一要深刻理解政治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意义,站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上,深刻理解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重大意义,持续增强纪律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努力提高从政治、大局、政策的高度看待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是贯通纪法、衔接法法要用政治要求作为工作标准,确保实体内涵贯通一致、程序规定无缝衔接,避免纪和法、法和法之间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

二是抓住队伍这个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工作实践中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关键在人。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反腐败职权和力量的集中统一,丰富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在纪法知识、思维、理念、方式、方法和经验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和弱项,还不能精准熟练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目前,重点要增强干部队伍的纪法意识、法治思维、法律知识水平,提高精准把握政策、贯通运用纪法的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政治成熟、精通并能够精准严格执行纪法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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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抓住程序这个要害。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成果大量体现在程序设计上。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了大量的程序规定,初步构建起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框架,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现行纪律法律没有中止审查调查和恢复审查调查的程序规定;类似于疫情影响的抵扣留置期限,虽然现在也可以抵扣,但相关规定为全国人大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回复意见,缺乏权威性,留置的种类没有细化,缺乏保护性留置的规定;很多地方规定,外地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当地纪委监委才可以调证,缺乏异地执纪执法便利性法律规定,导致取证效率低下;一些问题线索处置、初核情况处置和审查调查情况处置方式具体适用情形不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还有一些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对照相关纪法规定进行细致梳理,细化纪法规定,统一程序标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做到纪法一体贯通、法法无缝衔接。

四是抓住实体这个核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案件结果上。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活动中,一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既要查违法犯罪,更要查违纪问题,一体考虑、一体安排、一体推进,不能偏废其一。二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全面、客观、文明、规范搜集证据,精准把握纪法界限,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枉不纵,让被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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