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公司高管责任、优化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为推进企业合规、保证企业健康运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基本前提。我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要求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在企业实际运行中,存在股东履行出资责任不到位、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公司股东依法履行出资责任、促进企业健康运行具有现实意义。
高效的治理结构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微企业、一人公司等企业形态越来越普遍。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修订的公司法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这些规定进一步为公司“减负”,使中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活力迸发。
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应有之义。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强化股东和高管责任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股东和职工的权利保护。在股东权利方面,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在职工权利方面,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以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股东和职工民主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促进企业规范运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法律供给,使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形成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灵活高效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激励相容的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监督适宜的现代企业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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