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課講稿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深度融合

 主席XXX指出:“爲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級政府的根本宗旨。”讓人民滿意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根本要求。“人民滿意”被《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正式确定爲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之一。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深度融合是新時代政府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關鍵,事關行政體制改革穩步推進,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實現,意義重大。應當在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新征程中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堅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深度融合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法治政府建設作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進入縱深拓展的新階段。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全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逐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明顯提升。服務型政府在理念和實踐兩個維度穩步推進。在理念層面,确立了一切行政機關必須爲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理念,深刻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的倫理指向、理論意向和應用方向,彰顯了人民政府的人民性;在實踐層面,政府機構設置不斷優化、政府職能深刻調整、簡政放權持續推進、監管方式不斷創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持續改善,行政效能得到穩步提升。

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生關系。一方面,構建服務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解決政府存在的正當性和根基問題;另一方面,法治構成引領和規範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基本保障。法治政府不僅意味着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使權力,也強調行政機關要在法治軌道上提供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寓管理于服務之中。脫離了法治的軌道,服務型政府的建設目标難以落實;而背離了“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法治政府建設也将偏離“法治的人民性”。服務型政府就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服務型政府,這兩方面在某種意義上是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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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人民群衆參與政府治理提供法治化渠道。服務型政府的職責擔負和履行,最終能夠讓人民滿意,需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尤其是在社會治理過程中保障人民群衆的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這與法治政府所強化的政府治理各個環節的“公衆參與”異曲同工。政府職責的履行需要具備對公共需求和公衆問題訴求靈敏的感應能力和針對問題加以高效處理的解決能力。在行政立法、行政決策、行政執法各項工作中,分别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應機制,爲公衆意見傳達設置通暢的通道,爲政府的反饋和回應設定相應的義務,促進政府和公衆間交流的積極性、高效性、有效性,真正實現政府與公衆的良性互動,提升政府服務的精準性。

健全公共産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服務型政府不限于行政價值層面的全新塑造、行政組織層面的職能轉變和行爲層面的方式革新,還需要将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成效實質反饋到提升工作效率、管理效能和社會效果等方面上來。服務型政府需要高度重視目标導向和結果導向。機關效能建設的最終目标是解決效率問題、作風問題、廉政問題,解決爲人民服務的問題。目前,相關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雖然在各地有所創新,但效能管理的标準尚缺少制度化、規範化的頂層設計,亟須将行政效能管理納入法治軌道。通過一定位階的立法,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管理的制度機制,明确管理對象,完善管理标準,優化管理方式,規範管理程序,落實考核結果,爲評價服務型政府建設提供制度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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