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XXX指出:“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让人民满意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要求。“人民满意”被《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正式确定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度融合是新时代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事关行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意义重大。应当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新征程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度融合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进入纵深拓展的新阶段。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逐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服务型政府在理念和实践两个维度稳步推进。在理念层面,确立了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伦理指向、理论意向和应用方向,彰显了人民政府的人民性;在实践层面,政府机构设置不断优化、政府职能深刻调整、简政放权持续推进、监管方式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持续改善,行政效能得到稳步提升。
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生关系。一方面,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和根基问题;另一方面,法治构成引领和规范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保障。法治政府不仅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也强调行政机关要在法治轨道上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脱离了法治的轨道,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难以落实;而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法治政府建设也将偏离“法治的人民性”。服务型政府就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服务型政府,这两方面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
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治理提供法治化渠道。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担负和履行,最终能够让人民满意,需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尤其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这与法治政府所强化的政府治理各个环节的“公众参与”异曲同工。政府职责的履行需要具备对公共需求和公众问题诉求灵敏的感应能力和针对问题加以高效处理的解决能力。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各项工作中,分别建立科学有效的回应机制,为公众意见传达设置通畅的通道,为政府的反馈和回应设定相应的义务,促进政府和公众间交流的积极性、高效性、有效性,真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提升政府服务的精准性。
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服务型政府不限于行政价值层面的全新塑造、行政组织层面的职能转变和行为层面的方式革新,还需要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成效实质反馈到提升工作效率、管理效能和社会效果等方面上来。服务型政府需要高度重视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机关效能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解决效率问题、作风问题、廉政问题,解决为人民服务的问题。目前,相关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虽然在各地有所创新,但效能管理的标准尚缺少制度化、规范化的顶层设计,亟须将行政效能管理纳入法治轨道。通过一定位阶的立法,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管理的制度机制,明确管理对象,完善管理标准,优化管理方式,规范管理程序,落实考核结果,为评价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制度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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