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级部门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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