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自己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进一步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向前发展。为此,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一)局党委对局机关和局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党委成员、副局长(级)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处室和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局党委领导下,协助局党委抓好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3、贯彻落实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4、组织开好本处室、本单位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严格评议、考核,对不合格的要追究责任。评议、考核结果每年要上报局党委,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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