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宽农村融资担保渠道问题与研究

一、我国农村融资担保现状

(一)现存模式

我国现行农村融资担保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实物为主的担保,主要是对农户财产的抵押或质押,另一种是保证人的担保或者是担保组织的担保,主要是农户联保和担保机构保证担保。

关于实物担保模式,《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拥有抵押贷款的权限,从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可以看出,进一步盘活农村“沉睡”资产,拓宽农村融资担保物范围将是今年“三农”工作的重点。同时,也可以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但在农业领域应用得极少,在农业领域的质押物一般是初级农产品。浮动抵押也是以物的担保的一种模式,但其抵押物的流动性大,我国适用浮动抵押的担保物有农业生产设备、农作物产品、半成品等,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浮动抵押也进行了修订,但是由于抵押物也可能是将来的财产,因此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都比较大,一旦出现不可预测的风险,将对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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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户及时开展信用资格培训,没有获得信用资格的农户将进一步限制融资规模,强化农民的信用意识,从而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技术建立县级农村信用管理网上平台,各地方金融办建立相应工作组进驻农村,实地考察当地农业发展现状、农民收入水平和资金管理状况,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发展情况的信用制度。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降低其贷款额度甚至加入信用“黑名单”。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农户,上调贷款额度,并且依靠大数据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贷款人,充分发挥信息交互功能。

“三农”在金融领域的问题复杂多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政府层面,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担保物产权不清晰的应加强确权工作,以政府的公信力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投资信心;另一方面,需要全面加强乡村振兴建设,培育新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而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不良债权。对于金融机构层面,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通过多种方式与当地乡村产业开展合作,同时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降低服务中的交易成本。对于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自身发展的韧性和活力,可与相关农业专家、高校或科研团队进行生产技术合作,增强自身的营收实力,提高农业生产产品的附加值,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为无抵押贷款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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