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认定违纪、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作出党的纪律处理的根本法规,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维护党的纪律的有力武器,是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们作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第一方阵,必须在严格执行《条例》和维护党的纪律上走在前列、当好表率。
一、常态学习检视,念好纪律规矩“紧箍咒”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学好《条例》,切实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要在积极担当作为上作表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激发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把我们放在住房保障工作岗位上,是要大家担当干事,而不是做官享福。干部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当前,我们担负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等重大工作任务,都是事关民生的重大工程,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热切期盼。我们要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部党组的领导指导下,着力抓开工建设、抓质量安全、抓项目储备,实施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以“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等方式,让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要在遇事敢于斗争上作表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号召全党同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急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敢于斗争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斗争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强大精神力量。在工作中不可避免要面临各种矛盾纠纷、遇到各种困难障碍,但不要逃避、不要躲闪。只要是在政策制度范围之内,只要是不违反工作原则,就要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不怕得罪人、不当老好人,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推动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要时刻保持政治坚定与政治清醒,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斗争,坚决反对和抵制蛊惑人心的言论,做到弃恶扬善、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错误言行,时时处处展现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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