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统一的重要制度。2023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修订中积极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增加“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等内容;在立法法修改基础上,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通过决定的形式将党中央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决策部署固化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为全面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加大数字赋能力度,
在X数字人大3.0中建立贯通省、市、县、乡四级的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有效提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持续推进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意见工作,充分发挥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审查小平台的作用,立足定点联系、原滋原味、意见直达,认真研究处理收到的每一条审查意见与建议。同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将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联系起来,在审查中践行好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六)强化审查纠错力度。对审查中的上位法依据问题、争议分歧焦点,加强同文件制定单位的沟通交流、协调联系,确保做到于法有据、标准统一。对需要解释制定意图的,及时要求制定单位作出说明、补充材料;对存在适当性、程序性以及文字方面问题的,提出工作处理建议;对与上位法不一致、配套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地方性法规要求的,视情形督促制定单位依法自行纠错;对需要纠正的,强化论证分析和法理剖析,依法发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制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并按要求重新报备,增强督改的刚性和约束力。同时,强化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等问题进行审查,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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