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專題黨課講稿:學習解讀關于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的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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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職責所在,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是各級黨組織最根本的政治擔當。《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行爲作出處分規定。主要分爲兩種情形:

《條例》規定,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落實“兩個責任”壓力傳導不到位、不到底、層層遞減等問題,危害不容忽視。比如,有的黨員領導幹部愛惜羽毛,不願監督,對下屬的錯誤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擔心下屬出問題影響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還有的則因爲自身違紀違法,抓隊伍腰杆不硬,放棄管黨治黨責任,導緻“底下問題成串”。這些黨員領導幹部不敢亮劍,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擔當不足等問題,背離了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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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對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爲作出處分規定,進一步強化政治責任,爲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圍、維護黨的執政地位提供了紀律保障。

此外,應當注意本條規定的主體是黨員領導幹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響,才追究黨紀責任,如果情節較輕,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可以對行爲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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