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党史上的廉洁纪律建设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反腐倡廉,走出一条颇具特色的廉洁纪律建设之路,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
我们党成立之初,就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倡导清廉政治,对党员的廉洁方面提出专门要求,如果违反就要被坚决清除出党的队伍。北伐战争期间,随着党员队伍的迅速壮大,党内一些不正之风有所滋长。为此,1926年8月党中央向全党发出《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要求对党员进行审查,混入革命队伍投机的腐败分子一经发现,务必“洗刷出党”,为纯洁党的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非常注重廉洁纪律建设,严惩腐败分子。1932年5月,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公审判处叶坪村苏维埃政府原主席谢步升死刑,打响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反腐败的第一枪。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红色中华》报发表了毛泽东、项英关于反腐败的训令和指示,要求对党内人员贪污公款、浪费公款等腐败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中央机关贪污分子、包庇贪污和官僚主义者被法庭制裁、受到各种处分的就有46人。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多部关于惩治腐败、保证干部清廉的制度法规。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10种行为和4个处罚量刑标准。其中将克扣截留财物、挪用公款、虚报账目、浪费公物等均列为贪污犯罪行为;对贪污数目1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又陆续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交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贪腐行为、惩处原则、惩处依据、惩处标准等,为加强廉洁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反腐败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一体化建设,有序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逐步构建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为新时代的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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