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课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前召开的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此前,党的二十大报告已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今年4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布并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上首个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法规,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
几十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在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过去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纵向生态补偿标准不一、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缓慢、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公布,弥补了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缺失的不足,为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显著
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其关键是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
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市场化生态补偿,形成多元化资金来源,建立可持续融资机制。做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有效衔接,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鼓励地方政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统筹生态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通过设立市场化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支持基于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探索通过发行企业生态债券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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