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近期我认真对照学习了新、旧版《条例》,现将心得分享如下:
一、更加突出政治纪律,进一步严明了政治规矩
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到工作中,便是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学习贯彻落实。新条例将旧版中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调整到了违反政治纪律,并且将违反群众纪律的“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调整到了违反政治纪律中了。这些新变化、新调整,体现出了政治纪律的内涵,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坚定落实党中央政令,与党中央的步调保持一致。
落实到我们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中,我们在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中都应该重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在发现问题过程中善于从政治上找问题、找原因,比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乡(镇)、县直单位党委、党组是否存在落实上级政策不积极、不坚决,对上级安排的任务屡拖不办等问题,首先从“一把手”的思想问题上找原因,通过明查暗访、调取相关会议纪要等方式来核实情况,及时提醒、综合用好四种形态,进而推动整改落实,对确不能正常履职的按程序报告县委,作出相应的组织调整。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深挖对象可能存在的政治问题,从其是否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是否缺乏自我约束等方面入手,不能仅为了追求办案效率,局限于将“抗拒组织审查”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唯一方式。很多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都是从理想信念不坚定、抱有侥幸心理开始的,更应该从其党性原则问题上入手,站在政治的高度上去审视其问题,剖析其成因,警示后来者。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理论、新方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条件。《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一步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比如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给予处分”,而且进一步细化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明确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对党员违法犯罪的由仅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修改为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从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条相衔接。纪法衔接,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不仅要熟练纪律处分的各项规定,还有贯通掌握各项常用法规条例。
我认为,要进一步在建设高质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上下功夫。一是要在夯实纪法业务素养上下功夫。既要将《条例》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跟进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通过开展业务知识竞赛、违纪违法案例现场分析作答、每周大讲堂的形式,不断提升干部业务本领,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二是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通过单位促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将理论学习融入日常、化为经常,通过学习理论知识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三是强化工作实践能力。让年轻干部们冲在一线、干在一线,可以尝试定期人员流转轮换的方式,培养业务多面手,通过讲述工作心得、知识积累、经验传授等讲堂或材料评比活动让年轻干部们在互相交流中学习、进步,不断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监督权、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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