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政策性文件,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的改革向纵深推进。全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从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可以看到,中国排名第31位,连续两年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个经济体之一,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增长新动能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优化和提升空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水平是影响优质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因素。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保障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一、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功能价值

(一)稳定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由于市场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对投资积极性有极大影响,经济学家凯恩斯基提出的“空中楼阁”理论,就强调了心理预期在人们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主体或者营商主体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需要清醒地、准确地意识到投资、生产经营的结果,这样才能够下定决心去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种稳定市场预期的制度安排,它将成熟的营商环境政策通过规范性文件或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边界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各部门制定相互协调的政策,每届政府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践诺履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市场规则。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能够实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保持执法和司法的动态一致性,使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转化为市场主体切实享有的现实权利,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给予广大市场主体足够的安全感和信心,使其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和安心经营。

(二)构建“亲”“清”新型政企关系。政企关系是影响经济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新时代背景下,内外部环境变化和高质量发展目标都要求加快构建适合当前情境的“亲”“清”新型政企关系。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助于理顺权力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使权力和资本限定在属于各自的活动空间内活动,持续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阻断权力与资本进行交换的腐败链条,有效遏制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保证市场主体能够以最合适的方式利用知识和才能创造财富,并互相交易;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的指引和自身的实际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须国家越俎代庖,光明正当搞经营,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广泛参与决定私人物品和社会物品配置的制度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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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平等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就要在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方面下功夫。一是提供平等的准入条件。政府应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不同地区和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市场主体,国家层面及时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府补贴和税收减免力度,减少中小企业的融资限制。二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等各类政策时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产业政策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同步推进,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促进资源的公平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打破政府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隐形壁垒,不得对供应商的选定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要求,同时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宣传、知识产权规划培育等服务工作,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工作,通过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转化壮大发展资本,对接高校开放许可专利资源引进新技术,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家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创新权益。

(七)维护司法公正,持续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作为捍卫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保护产权和执行合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提升法院审判能力可以有效助推营商环境法治化。一是营造优质高效的司法环境。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则,探索审判权效率运行机制,为涉企案件建立快速办理制度,对重大项目涉诉案件建立司法绿色通道,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减少审判周期。办理涉企案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司法谦抑性原则,严格把握“纠纷、违法与犯罪”三类经济案件的界限,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积极依法适用从宽原则,加大执行以利于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充分发挥法院裁判文书详尽说理消弭不满情绪的应有作用,使当事人理解并认同法律,学会依法维权。二是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合,探索在诉讼与调解、仲裁、公证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三是优化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资金支持,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加快“有挽救价值企业”重整,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四是改进财产保全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救治力度,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确保财产不被随便处置的情况下,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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