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公安局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为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案件受理、办理工作,深化信息化应用,强化内部监督,准确统计、研判案件情况,全面加强对行政、刑事案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管理坚持台账登记、源头录入、网上流转、统一出入、分级管理、分头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警种、各科所队,派出所以所为单位,大队以中队为单位,支队以大队为单位建立以下执法台账,如实、及时登记接处警及案件受理情况:《接处警登记簿》、《行政案件受案登记簿》、《刑事案件受案登记簿》。
市局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的办理案件的台账登记、源头录入、网上流转实行指导、监督、考核。
第八条 不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录入而受理、办理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直至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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