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密管理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是实现保密工作目标与任务的前提,其规范性、精准性直接影响国家秘密的管理效能。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机关单位存在定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保密与公开的界限,导致部分国家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需要被公众知晓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亟待下力气加以解决。

一、主要问题

一是定密权限难行使。目前,地市一级大部分直属机关单位、开发区和县(市、区)没有原始定密权,有的也不了解申请定密授权的流程,相关定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此外,在定密责任人行使定密权限方面,部分定密责任人对保密工作缺乏深入理解,很难适应本单位定密工作需求;还有的机关单位指定所有副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均为定密责任人,但由于定密培训开展不到位或者岗位轮换频繁等因素,导致定密责任人不熟悉相关工作,定密工作难以持续规范开展。

二是定密程序易忽略。在基层定密实践中,部分机关单位派生定密不履行定密审批手续,直接对派生文件作出密级标志。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于保密事项范围的相关规定不熟悉,把定密作为一项独立的工作,对于原始定密事项不提前做拟定密级等工作,在发文过程中领导认为应当定密时才履行定密审批程序,存在定密依据不充分、凭经验定密等问题。还有的机关单位指定多名定密责任人,容易出现定密责任相互推卸、定密依据无人把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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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持续推进密点标注工作。密点是国家秘密的最小单元,准确标注密点是规范派生定密的重要抓手。如果原始产生国家秘密的单位明确标注密点所在,随意派生定密的现象就可能从源头上杜绝,否则在采用涉密文件部分内容时,机关单位从保证国家秘密绝对安全的角度考虑,只能作出一律派生定密的选择。同时,如果要求派生定密的单位也明确标注密点,就可以有效减少比照类推或盲目依据"密来密往"派生定密的现象。

四是强化定密不当责任追究。保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泄密案件都暴露出定密不当的问题,但真正追究定密责任的寥寥无几,导致各级机关单位对定密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定密不当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相关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员责任,必要时可以通过约谈法定定密责任人等措施,督促机关单位压实定密管理责任,切实增强学习定密知识、掌握定密技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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