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接待标准
一、集团公司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时,接待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根据活动的内容和对象,具体标准如下:
(一)接待对象为集团公司国内外战略客户及重要合作伙伴的,接待和赠送纪念品费用标准分别不超过人均600 元;
(二)接待对象为集团公司重要客户及合作伙伴的,接待和赠送纪念品费用标准分别不超过人均400元;
接待对象>10人 ≦接待对象人数的1/3
五、工作人员工作餐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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