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中共x县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x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x办发〔20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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