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拨付资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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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参照执行。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可参照执行。乡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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