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调研报告

 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调研报告

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有助于发挥其自身优势,弥补国家消防力量不足,形成消防安全共治格局。《消防法》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为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评估发现,当前社会力量在消防事业中已有相当程序的参与,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制约,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尚存不足,亟待改善。

一、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的现状

调研发现,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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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搭建社会力量和政府部门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一是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其引导、支持、监督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职能,明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动员、应急响应、装备调用等机制和方式,真正从架构上、制度上把其纳入国家应急救援体系。二是强化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救援协助等方面的能力,逐步实现对参与消防工作社会力量的统一调度指挥,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效率。三是建立权威性、实用性、专业性的消防宣传协同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四是强化信息化的技术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升级消防救援指挥平台,把社会力量的数据接入指挥平台,强化力量部署、资源调配、应急指挥等信息的联通共享,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五是强化实战化的共训共演,各级政府按照专业领域、专业水平、装备水平建立吸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的训练、演练机制,逐步实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政府应急力量与社会应急力量共同训练演练,提高这些队伍的应急救援协同能力。

第四,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的监督机制。针对某些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时的失信失范行为,有必要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一是民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涉消防事务社会组织的监督;二是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对有失信违法行为的机构进行查处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三是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评估分级制度,使其中介服务受到实质性约束;四是健全对各类社会应急救援组织的培训教育机制,提高其参与应急救援的实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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