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减轻疫情给**市中小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融资支持
(一)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积极争取省新增信用专项贷款,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制造及采购、信息技术支持、产品配套、交通运输、农业等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确实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为疫情防控和群众基本生活提供必需产品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提供专项应急贷款贴息,确保2022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21年同期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2022年2—6月份新增的企业贷款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30%补贴,贴息补贴期限为2022年2—6月份,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积极争取省财政配套贴息支持。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3号)精神,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疫情期间通过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企业,担保手续费率降低至每笔1%。(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至2022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本文中提到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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