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深化基层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基层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神经末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党的二十大从战略高度把“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都对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作出部署。新征程上,完善基层监督体系,必须依靠改革,破除基层监督体制机制障碍,提高基层监督体系化水平,增强监督质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监督保障。
一、深刻认识完善基层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推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是强化基层治理、巩固执政根基的战略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不断夯实基层社会治理这个根基。”当前,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基层矛盾最复杂、问题最突出、治理任务最艰巨,抓好基层打好基础是我们党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也是强基固本的长远之计。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要推动构建完善的基层监督体系,将监督融入基层治理,充分发挥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保障作用、纠偏作用和促进作用,持续营造基层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一线落地见效,有效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二)推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是维护群众利益、回应人民呼声的现实需要。基层干部离人民群众最近,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基层也是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易发高发“重灾区”,如果监督缺位,基层“微权力”不受约束,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不受严惩,必然导致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人民呼声得不到回应,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大打折扣。推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建立完善惩治“微腐败”、管住“微权力”的制度机制,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有力举措,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自身利益有保障、急难愁盼问题有盼头。
(三)建立健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科学整合监督力量,处理好各类监督的互动关系,是增强基层监督体系综合绩效和治理效能的体制机制保障。注重发挥好县级党委对各类监督主体的领导和统筹作用,通过党内监督这个“1”,贯穿人大、民主、行政、司法、财会、审计、统计、群众和舆论9类监督主体,打造协调各方、有效衔接、规范高效的监督平台,推动责任下压、重心下沉、力量下移。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优势,以区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为主导,进一步整合县级巡察机构、派驻机构、机关纪委、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村级监督组织力量,推动县、乡、村三级纪检监察组织形成信访联办、案件联查、监督联动、问题联解的工作格局。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司法、审计、财政、统计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协作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监督力量,推动各职能部门专业优势更好转化为监督效能。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研究村级权力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相关部门各自为战的问题。建立乡镇纪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定期联系制度,保证农村信访渠道畅通。
(四)因地制宜挖掘监督资源、增强监督治理效能,形成监督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机制。每一类监督制度都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和逻辑,同时受当地经济、地域、文化等因素影响。提升基层监督体系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把监督融入治理。要结合各地基层实际,依据地方特色,挖掘当地监督资源,探索将监督体系融入本地治理的机制,创建行之有效的本地监督模式。监督融入治理,需要做到三个融合:其一,价值融合,实现监督目标与治理目标融合、监督制度与治理制度融合等;其二,行动融合,实现监督行为与治理行动融合、监督事项与治理事项融合、监督过程与治理过程融合互促;其三,结果融合,如,基层监督与治理绩效考核一体化,使基层考核中的监督绩效与治理绩效互为支撑,真正做到监督融入治理、监督促进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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