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问题,近些年来一直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地方债务”主要指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各类债务。在早期,地方债务一般用地方政府性债务来指代;2018年后,地方债务一般指以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显性债务和地方隐性债务。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传统的显性、隐性债务二分的划分方式在地方债务管理框架中已不够准确。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实施“三债统管”的管理方式,将融资平台债务、隐性债务和显性债务纳入统一的管理范畴。这种管理方式更符合当前地方债务管理的实际需求,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应对地方债务问题。
一、地方债务管理相关政策的演变历程
2015年之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大规模举借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了“开前门、堵后门”的地方债务管理基本思路,要求各类地方融资平台尽快转型为正常的经营主体,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发行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举债融资方式。对于已存在的地方融资平台存量债务,从2014年开始逐步推行债务置换,将其转移到以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显性债务中。但由于稳增长压力较大等原因,“开前门、堵后门”的执行效果并不如意。地方政府在预算法允许的一般债、专项债之外,还采用各种方式间接举借债务,产生了隐性债务问题。201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决遏制增量、妥善化解存量的隐性债务处置思路。2023年7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一揽子”化债方案全面部署。2024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3月的国务院专题视频会议,均对进一步落实好“一揽子”化债方案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继续把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作为重要内容。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问题进一步明确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任务,“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从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问题由来已久,政策层面至少已历经十余年的攻坚克难。然而在当前,如何处理好地方债务风险问题,依然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提升地方财政活力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就地方债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制定防范化解方案面临的主要挑战,以及如何优化政策设计以推进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略作分析。
地方政府在遵守债务管理规定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行为,存在于增量问题和存量问题的解决方案中。显然,这种道德风险行为难以避免,但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强化监管,可以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首先,应将强化监管建立在优化债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如果现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能满足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需要,则强化监管更不利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大局。其次,需长期坚持债务管理对乱作为的责任人处理制度。当前,对地方乱投资、乱举债的问责机制已建立,最新通过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未来应长期坚持实施相关问责制度,使地方领导干部充分考量其乱作为、乱举债的决策成本。当然,问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避免问责泛化。在政策讨论中,有研究者提议让地方政府自行破产以强化风险意识,抑制地方领导干部的道德风险行为。但在现实中,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决策主体与破产成本承担主体不一致,因而这一提议实施起来有难度。
以上报告,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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