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汇编5篇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大连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大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规定》和《大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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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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