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 营,发挥长效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若干意见》、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民 政部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 政策规定》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 公益金资助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兴 建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管理及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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