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材料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材料

近年来,X县检察院坚持大局观念、民生视角、系统思维,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探索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多措并举打造基层院轻罪治理现代化路径,推动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单一“治罪”向惩前毖后的“治理”模式转变。

一、坚持宽严相济,强化轻罪案件办理质效。一是持续深化侦查监督。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成立“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办理中心”,建立刑事案件轻刑快办分流机制,对认罪认罚的轻微案件全面优化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运作流程,实行审查标准、办案流程、案卷文书“三统一”,移送、起诉、审理“三集中”,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庭审理“三合一”,各诉讼环节办案时限均不超过X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截至目前,已通过该机制办理案件X件,促进刑事和解X件,极大提升了轻罪案件办理质效。二是转变工作理念。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综合考虑检察官业务能力、办案特点、繁简案件类型等情况,将“简”的轻罪且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办理,对“繁”的新型犯罪等专业性较强的轻罪案件成立办案组,做到专业、简快、质效有机统一。X年以来,不起诉率均保持在X%以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X%以上。三是严把法律适用关。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层层过滤+分类处理模式,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格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羁押与否等标准,精准提出实刑与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量刑建议,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X年以来,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X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X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X人。。

二、坚持惩防并举,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推动刑行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履职优势,通过“不起诉+检察意见”、“内部衔接+外部联动+跟进监督”模式,进一步加强一体融合能动履职,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梯次递进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格局。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已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办理案件X件。二是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以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和涉民企刑事诉讼案件“挂案”清理为抓手,对涉民企刑事案件X%提前介入,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诉累。积极探索与工商联、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联合成立企业民事纠纷联调机制,快速解决涉企民事纠纷,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X年以来,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X件,实质性化解涉民企行政争议案件X件。三是延伸监督触角。在对案件作出轻缓处理时,注重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对案发地、案发领域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建议,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和涉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X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X件,回复采纳率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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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检调对接,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一是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深度融合,将检察服务向诉源治理拓展延伸,建立“检调对接+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模式,积极打造“溪河检桥”品牌亮点,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积极邀请听证员、司法所长、镇综治中心主任等人员上门听证,将听证会开到了群众“家门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二是探索推进多元化司法救助模式。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创新推进“X+N”联合救助立体模式,推动司法救助“救济纾困”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效衔接,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化和长效化。X年以来,共向X个涉案家庭发放救助金X万元。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发放了X万元临时救助金,共同发力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境。三是加强外部衔接配合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督方式,深化协同履职,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外部衔接机制,探索协同治理模式,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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