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团中央《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团组字〔2021〕1号)精神,按照团省委《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x青办〔20xx〕x号)要求,现就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规定如下。
一、述职评议考核对象
以乡镇(街道)、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团的基层委员会为重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团的基层委员会要有一定数量。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总)支部可参照执行。
(二)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方式、评价等进一步细化量化;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注重将评价结果与奖励惩戒、评先树优挂钩。开展述职评议考核的信息要及时录入“智慧团建”系统。
(三)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改进工作,必须深入青年了解真实情况,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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