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纪工委、区农综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xx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区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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