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统一部署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真实反映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强化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 往来款项的核算内容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往来款项清理情况的自查,建立往来款项动态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为往来款后续管理责任人,负责定期对账、动态追缴。涉及人员岗位调整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单据、资料交接不齐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严格落实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往来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杜绝屡查屡犯。对往来款管理不重视、长期挂账未清理、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利用往来款隐瞒、截留收入,偷逃税金,转移挪用资金等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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