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协年度重点协商工作安排,市政协成立专题调研组,围绕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调研(“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创新工作的建议和思路,现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我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现状
(一)取得的成效。一是思想认识明显增强。近年来,承担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落实“三同时”意识明显增强,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建成了一批示范路段。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承担道路建设的单位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要求,建成了一批示范路段,有效提升了道路安全通行指数。如:南岳路、皖国路。三是亡人交通事故逐年下降。自2022年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以来,交通亡人数逐年下降(2021年56人、2022年36人、2023年34人、2024年20人)。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同时设计落实不到位。由于不同设计团队之间沟通不畅,导致交通设施设计与道路主体设计未能完全融合,交通标志、标线等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性。如:西河大桥西桥头区域。二是同时施工落实不到位。在实际施工中,交通设施施工进度有时滞后于道路主体施工,造成整体工程进度不一致,给后续交通管理带来了困难。如:余井大桥东桥头区域(省级挂牌督办点)、风情大道与凤凰路交叉口,大型车辆来往较多,人流量大,但未设置红绿灯,也没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交通安全隐患大。三是同时投入使用难以保障。部分道路建成后,交通设施未能及时移交,不能与道路同步投入使用。市交通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迅速做好建成后智能交通设施移交工作的督办函》(潜交安联(2024)23号),已梳理出城区24个点位、xx镇辖区18个点位,至今尚未移交投入使用。如:书香北路、天柱路、团结路、皖国路、皖山路、南岳路随路建设电子监控设备不能及时移交公安交管部门。
(二)明确范围标准,形成制度要求。一是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内容、范围和种类。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要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一些重要指标予以细化;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要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投资建设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二是明确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渠化措施。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道路通行秩序,规定新建、改建除支路外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应为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实现平面交叉口通行能力与路段相匹配,疏解交通拥堵;对有重要或机非分隔带的平面交叉口,以及三级及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口,要根据交叉形式、设计速度等实际情况,通过加宽路口等形式,增加平面交叉口车道数量,提高公路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三是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包含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人员,并强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作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从源头上堵塞交通安全漏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需要移交的,应办理书面建管交接手续,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正常运转。
(三)在推行“三同时”制度时规范制度运行机制。一是道路立项阶段。在道路立项阶段,发改、住建、交运、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加强会商,提前明确交通通行和管理需求,共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符合实际需求,并能在项目建设中得到有效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需求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统筹投入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有条件的可以明确本地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二是道路设计阶段。道路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提前达成设计共识,道路建设主管机关和相关机构书面向公安交管部门征询意见和建议,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实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相关需求,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道路建设单位要主动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保证设计方案安全、科学、合理。三是道路施工阶段。在实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健全涉路施工公告和信息发布机制,在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交通组织并对其进行优化改进,以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行车安全。应急、公安交管等部门发现道路建设防护不到位、安全员缺失、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交通拥堵、重大舆情、亡人交通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严格执行“三管三必须”管理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四是道路验收阶段。必须严格遵循管理权限,组织相应层级职能部门参与验收,并把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列为不可缺少的验收项目。在正式运营之前,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如未通过验收,则该路段将被禁止投入运营。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品质与耐用性,必须建立品质保证体系,移交部门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质量保证书时明确规定保修条款,在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竣工验收阶段提出的安全设施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纳入道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以确保道路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实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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