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内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13个科室,下属**县廉政教育培训中心1个事业单位,向县委直属机关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同时设机关党委,向乡镇派出6个片区纪检监察组,向县级单位派驻11个纪检监察组。纪委机关行政编制37名,工勤编制1名,事业编制5名;派驻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30名,参公事业编制11名;派出片区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18名。机关实有人员44人(工勤1人),其中中共党员44人,研究生学历3人、大学学历35人、大专学历5人、高中学历1人。
一、监督执纪
(一)政治监督。认真贯彻加强和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若干规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向上级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制度,督促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防止和治理“七个有之”问题,不断巩固提升政治生态,立案查处违反政治纪律1人。紧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强化监督,严肃调查处置疫情防控、森林防灭火、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履职不到位问题,追责问责73人。扎实开展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出台“十个一”工作措施,成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帮助企业解决问题34个。协助县委常委会听取县级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汇报4次,及时督促县级领导班子及成员从严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分管领域“一岗双责”。扎实推动县委书记、县纪委书记、县级领导、乡镇部门“一把手”开展廉政提醒谈话1600余人次。
(二)精准监督。全面落实“4321”精准监督,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精准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三张清单”,扎实开展“四责同述”352场次,全覆盖开展政治生态评估“画像”,“四个责任”协同联动、一体落实。将“一把手”、领导班子和年轻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对失职失责、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持续健全完善城乡基层综合治理“1+10”大监督体系,调整充实970余人的监督人员库,常态化开展“大督战”,推动“四项监督”贯通融合,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联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精准推进阳光问政、百姓问廉,播出“阳光问政(廉)”2期,23个乡镇开展“百姓问廉”坝坝会36场次。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健全完善日常监督、信访核查、审查调查“室组地”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派驻监督归口联系单位,统筹纪检监察监督资源、力量,持续打通各环节之间的“断点”“堵点”“痛点”,切实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力量薄弱、各自为战、效率不高等问题,持续激发监督合力,各“协作区”平均发现问题线索18个,平均办理案件32件。
(二)信息化建设。以推广运用巡察数据管理系统为契机,规范组织实施、充分运用金纪三期网络平台。****年,导入配置数据200余条,在单机系统里导入电子数据720份,录入网络信息1500余条。全面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等安全保密要求,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审计分析和安全检查,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可靠。
(三)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上做表率,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19次,召开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9次,持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纵深推进机关党建规范化建设。县纪委监委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普法先进集体”“全市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全市督查目标工作先进集体”。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向县委推荐并提拔重用纪检监察系统内干部8名,交流提拔重用进入纪检监察系统人员4名。健全完善“选育用管”机制,引进充实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人才,机关及派出、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配备率分别达95%、100%、92.68%。鲜明“四高四专”工作理念,落实“四心四不”工作要求,举办“红城铁军”大讲堂6期、“一周一课堂”21期、“麻辣微课”5期,纪检监察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方面的能力明显增强。扎实开展“五化五铁”行动和“三学三提三比”活动,开展季度评比晒绩3次,系统内“比、学、赶、超”氛围持续浓厚。以接受市委提级巡察为契机,全面检视和全力整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完成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严格标准条件、重新选聘5名特约监察员,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常态化推进措施》,持续深化系统内纪律作风建设。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持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精准处置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3条,立案查处1人,组织处理1人,坚决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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